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8 23:51:11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人员有权根据事实上情况提议退社表明。为保证资格终止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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