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9 15:43:22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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