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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14:28:05
北京XX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XX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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