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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14:11:06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会吊销老师资格证。根据《老师法》第十四条规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老师资格。已经取得老师资格的,丧失老师资格。,第十规章,丧失老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老师资格,其老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老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老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十四条&。#160。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老师资格。已经取得老师资格的,丧失老师资格。,《老师资格条例》第十&。#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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