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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03:22:03
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第十二条精神,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所称“进项税额转出额”系指购进的共同用途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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