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01:48:34
法律分析:(一)普通组织:1.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2.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等检察厅(二)兼理司法:指未设普通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三)特别: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类。(四)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平政院编制令》 规定:平政院察理行政官吏之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条人民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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