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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11:06:47
《最高人民公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三百五十九条;人民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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