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11:37:06
(一)单位犯罪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其社会危害性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利用单位的名义,打着为集体和单位谋利的幌子,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公然进行走私、贩毒、贿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单纯的自然人犯罪,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二)单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单位虽不像自然人那样用大脑思维,但它有自己的决策机关,实质上其决策机关就是单位的大脑,它所做出的决策就形成单位意义上的意志。因此,不能说单位缺乏主观意志,不能实施犯罪。(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与刑法规定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的刑事法律原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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