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3 00:46:56
一、起诉限定条件;一般来说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有两个途径:一是事前参加诉讼,即《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和无请求权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二是事后的司法救济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事后的撤销之诉是第三人基于新的事实提出的新诉,不同于一般的普通程序,不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也不同于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在起诉和受理条件上均有一定的特殊限定。在起诉条件上,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界定。1、主体条件。能够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是第三人,即《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这就将原案件的当事人和案外人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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