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2 23:39:27
10月27日,全国常委会批准新修订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公司法》的施行,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广大股东,以及地方性的产权交易机构来说,都是一个特大好消息。因为新《公司法》已经从法律上认可了非上市股份在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合法性。对股份的转让,记者查阅了新旧《公司法》的不同表述。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39条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而旧的《公司法》第144条是这样表述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新《公司法》用“应当”取代了旧《公司法》的“必须”,语气和缓而非严厉。增加了除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以外的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鼓励发展各类产权交易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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