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3 05:27:26
[案情];2006年1月张某(男)起诉李某(女)离婚,原审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以原告张某支付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提出申诉,要求改判子女抚养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审案件的子女抚养费部分再审。[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持一种观点的认为;本案应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只对本案原判子女抚养费部分进行再审;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应给申请人进行法律释明,告知申请人对子女抚养费部分另行起诉,若申请人不同意坚持己见,即驳回申诉。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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