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3 07:06:39
法律分析。1.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城市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2.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3.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定的有关规定。(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机关批准。(五)遵守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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