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3 20:53:05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不直接行使外事、国防、司法和财政事务等国家权力。这些权力由在特别行政区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行使,该机构成员由任命,直接接受领导和监督。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包括:联络办公室、驻港、驻特别行政区联络组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包括: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驻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处等。这些机构不属于特别行政区官方机构,而是直接管辖的机构,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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