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4 16:13:34
运输过程中第三人致旅客伤亡而承运人又尽了救助义务的旅客(受害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此种情况,承运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救助义务,如果承运人尽了救助义务则不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员所负的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旅客的伤亡是由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第三人致旅客伤亡而承运人又尽了救助义务的,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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