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06:42:25
(一)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归登记的买受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改变。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二)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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