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06:06:18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1978年7月11日)。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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