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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05:31:24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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