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04:26:35
一房多卖,又称房屋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一房多卖”中的“卖”如果取其狭义理解为最普通的买卖行为,则是指将房屋先后卖给多个买受人的行为,在这类行为中主要涉及合同效力、登记、预告登记、履行顺序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的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一、房屋买卖纠纷的起诉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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