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03:51:52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尚未满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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