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04:28:15
[案情];申请执行人邵某,男,某机关干部。被执行人张某,女,某公司职工。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婚生女随邵某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新飞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归张某所有,联想电脑一台归其女所有,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归邵某所有。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等多人到邵某住处用车拉其自己的财物。据邵某讲张某在拉自己的财物时,将应归其女和自己所有的联想电脑一台、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带走。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将联想电脑一台、长虹29英寸彩电一台执行返还给申请人所有。[执行];案执行立案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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