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04:31:32
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其核算应当按照收款金额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而未退回的部分则应视为预付款。对于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根据会计准则,无论该押金是否返还,都应当计入当期销售。由于该押金是在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并且不属于以后的经济利益,因此其应当被视为销售额的一部分,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加以核算。具体来说,当公司向客户出售酒类产品时,如需要收取包装物押金,则应当将押金收款金额视为销售额的一部分,按照适用的营业税率或增值税率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如果押金是在销售后退还给客户,则退还的金额应当从销售额中扣减,不再计入当期营业收入。另外,如果押金已经收取但是未退还,则认为客户在交易前已经预付了一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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