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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06:39:41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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