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7 19:26:13
若认定为买卖关系,主播对于打赏的资金来源并不清楚,没有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直播服务时取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实际上只参与了平台分成,退还可能性不大。若认定为赠与关系,也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嫌疑人与主播共同消费,一般不用退还。但若主播们知道资金来源不正当,甚至鼓动他挪用资金,在此情况下可能会依法退还,法院也会参与追缴,并且单位作为受害者,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来挽回损失。认定是否善意,应当考量是否明知、是否无偿或低价取得、取得是否合法等因素。对于打赏主播的钱款,在认定是否可以追缴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打赏”的性质。如将“打赏”认定为一种赠与,该款项的取得可能因属于无偿取得,而被追缴;如将“打赏”认定为一种服务付费(付费欣赏表演),则不适用无偿取得,不得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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