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7 20:26:14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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