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7 20:57:02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1、年满六十五周岁;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一、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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