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18:49:17
前言;现在许多案件胜诉后却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看着被执行企业办公室人去楼空,胜诉的案件迟迟无法执行到款项,就有当事人提出疑问“可不可以让公司股东也成为执行人呢?”。注:本文所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图源网络;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将公司股东进行分类。一、已足额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对于已足额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东已足额实缴出资额的情况下,股东已履行完出资义务,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自2014年《公司法》修改施行后,注册公司从资本金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公司注册资金的最长认缴时限为二十年,所以又分为几种情形。1.出资期限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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