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20:39:23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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