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7 11:53:16
票据诈骗罪的主旨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主观上要求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六种行为方式:明知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明知使用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法律分析;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票据诈骗罪客观要件;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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