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01:33:05
对于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该缴纳到何时,由谁缴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而具体的费用,应该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中优先获得清偿,同时包括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终止而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一、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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