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00:57:20
1、本院委托银行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2、严格实行案、款分离制度,除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外,严禁执行人员出具白条直接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3、执行案款由院财务统一管理。院财务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4、执行过程中收取、搜查、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入院执行案款专户。5、交款人即时支付现金或票据的,应持执行人员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现金或票据送交委托代收执行款银行工作人员。6、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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