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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00:56:47
律师解答。1.先找到案子的执行法官,领取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法官在上面签字。2.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签字后,执行单据交还给执行法官。3.法院执行款发放完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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