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15:08:13
法律分析。过期药品按“劣药”论处,没收库存过期药品和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等于库存加已销售过期药品的总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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