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10:14:5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令第87号)的第二十中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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