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10:22:01
开发商恶意违约一房二卖1999年5月,汤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楼宇认购书》,认购了北海智居园一套价值34万余元的房子,并于2001年5月缴纳了7万余元购房款,余款银行按揭。2002年12月,开发公司又将该房屋以高价卖给他人。汤于2003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沈阳中法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开发公司属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开发公司返还汤购房款7万余元,赔偿汤购房款利息9000余元及两次卖房产生的差价3.5万余元;开发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汤不超过已付购房款(70810元)一倍的损失7万元。共包括五种情况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