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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01:49:20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金额、影响和其他情节可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并规定了对此类犯罪的刑罚。同时,该解释还明确了假药和劣药的定义,并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以及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法律分析;《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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