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00:23: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