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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00:09:26
离婚后财产分割有遗漏 1990年,王女士带着儿子王甲、王乙改嫁,与张先生结为夫妻。双方当时均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王女士共分得山地1.25亩,种有3棵核桃树。1998年8月,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但并未对上述3棵核桃树进行财产分割。后王女士因病去世,兄弟俩作为王女士的继承人要求张先生返还兄弟俩“1.5棵”核桃树的对价款3000元。张先生辩称,其与王女士离婚的时有口头协议,约定共同分得的1.25亩的山地归自己所有,地上的核桃树也理所应当归自己所有。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争议的3棵核桃树系张先生、王女士共同承包的,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未对其归属做出约定,应视为二人共同共有。故判决张先生给付王甲、王乙核桃树对价款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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