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23:23:51
生产和销售假药罪金额认定情节,是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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