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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21:10:33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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