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8 22:12:25
裁判要点;因一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后,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过错,在分割时应作为考量的因素,可以对隐藏、转移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基本案情;王某(女方)与孙某(男方)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2011年孙某将宅基地拆迁补偿款中本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拆迁补偿款由其父母持有,2013年孙某将拆迁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利擅自无偿转让给其母亲,2014年8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孙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2014年9月王某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屋及其他财产。一审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所有,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归王某,其他财产归孙某。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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