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02:51:15
公房承租人在离婚时仅有使用权,不享有产权。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九种情况下夫妻共同享有房产使用权,包括婚前承租公房五年以上、婚前承租单位公房且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并共同偿还、婚后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等。此外,拆迁后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交回或调换公房等情况也应共有。法院在其他情况下有裁量权,以确保公平处理。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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