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9 16:51:13
法律分析: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同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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