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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03:37:24
【委 托 人】陈*海(原告)。【代理结果】足额追到款项1702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一、基本案情。被告陈*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8%,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本息总额的万分之八每日。被告湛江市普**业有限公司、湛江创***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唯***管理有限公司为陈*在《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同时,湛江创***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佛山市南海浦***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给原告,并于2017年5月31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2017年9月25日,陈*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二、代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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