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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03:37:08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并将其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的公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法律分析;外国人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并将其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被称为涉外收养。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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