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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04:04:1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公诉案件的范围;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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