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04:05:35
原告起诉离婚时,一般在被告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向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包括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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