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01:43:43
胡先生为开办浴场向某公司租赁了一处营业场所,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某公司将13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公共设施出租给胡某开办浴场,租期为5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第一年租金进场时支付10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10万元,第二年起于每年7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如果拖欠租金时间超过两个月,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另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限开始之前,给予胡某三个月的时间作为浴场的装潢、装修、预备开业期,此三个月为免租期。合同还约定,胡某不得对租赁物的结构装潢、装饰作改动,租赁期满,浴场应将保持完好的房屋及占据使用的土地全部退还某公司。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在承租房屋内开办了咖啡馆及浴场,前两年度的租金已付清。通常情况下,该受益因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据而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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