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01:45:06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呢?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来解答。一、享受过他处公房拆迁安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2021)沪02民终11595号。本案中,高某1、高某2的户籍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且高某1与柏某1婚后共同居住系争房屋,但高某1、高某2享受过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的动迁安置,享受过福利性房屋,故均不具备同住人资格。二、以优惠价格购买售后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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