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01:41:06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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