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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26 01:50:34
法律分析:已经参保,后来因故欠缴、断缴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自己军龄的年限补缴,免收滞纳金。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同志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女灵活就业人员50或55岁,以当地为准),如果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合并计算,仍不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人保险法》执行之前已经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5年时,仍达不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齐至15年,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各地标准不同),允许继续延时缴费至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后,再按退休人员身份享受医保报销等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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